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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12-28 17:33 信息来源: 宣传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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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省局网站)建设与管理,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加强税法宣传,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确保网站安全运行,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视频等信息及其对外回复的非涉密信息;所称信息维护指信息的更新、管理和监控;所称信息发布是指信息的拟稿、审核、对外公布;所称信息处理是指对各类问题给予回复。

第三条  省局网站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栏维护、各负其责”的原则。省局办公室是省局网站的主办部门,负责网站功能规划、栏目设置和安全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省局信息中心负责网站所需网络、软硬件平台和安全保障体系的维护。局属各单位负责相关栏目信息发布和信息处理(网站栏目维护责任分工附后)。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本部门网站信息联络员。网站信息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按要求做好本部门栏目的资料收集、上传和送审工作;做好栏目维护情况反馈协调工作。网站信息联络员更换时,应通知省局办公室。

第五条  省局网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政府有关要求设置基本栏目和特色栏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设或调整栏目。栏目增设和调整由局属相关单位提出,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网站信息发布遵循“合法、真实、有效、准确、及时”的原则。网站发布信息主要包括纳税服务、税务报道、政务公开、税务宣传、公众参与等类。

第七条  各类信息发布与处理时限 

(一)动态类信息发布时限。动态类信息主要是指省局动态、图片报道、各地税讯、税务报道、媒体播报、地税文苑等栏目信息。责任部门应在活动结束后1日内组稿或每日从相关网站转载,经审核后及时在网站上发布。重要信息即编即审即发布。

(二)资料类信息发布时限。资料类信息主要是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规划、组织收入情况、荣誉通报等信息。省局制定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应均在省局网站发布,其中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有贯彻意见的还应同时在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发布。拟稿人应在文件签发后同步(1个工作日内)在网站发布。已发布信息发生变化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收到相关文件3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或删除。

(三)公众参与类信息处理时限。“投诉、举报”类栏目信息由监察、稽查部门直接处理,“局长信箱、意见建议”类栏目信息由办公室直接处理,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回复说明原因;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延长3个月,并通过网站给予回复。咨询类栏目信息,相关部门安排人员在工作日内每天查阅回复,一时难以回复的,应先回复不能立即答复原因,待做出准确处理意见后再回复,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八条  信息发布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应先审核后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在网站上发布。各单位负责人为维护栏目信息发布审核责任人,必须及时登录网站管理系统,审核拟发布信息。审核时限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第九条  信息审核的内容。

(一)有无涉密内容; 

(二)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 

(三)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四)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五)是否涉及影响稳定的敏感问题;

(六)观点是否正确;

(七)表述是否清楚,排版是否规范,有无错别字。

第十条 网站管理员按权限进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省局信息中心应确保网站的畅通,及时解决服务器故障等问题,定期升级更新系统补丁和反病毒软件,确保网站服务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始终保持较高的安全性能。省局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网站安全评估检测,对发现的安全漏洞和隐患进行改进。网站系统开发单位按月进行实地巡检。

第十二条 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启用后台日志系统,全程记录登录后台人员的操作记录。网站后台管理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加强密码的管理,每月更换密码,确保密码安全。局属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网站信息发布的用户名及密码,及时更换密码,不得将密码泄漏给他人。

第十三条 省局信息中心负责网站数据的备份。实行全备份与增量备份相结合,异机备份、移动硬盘相结合的安全备份策略,定期对网站数据进行备份,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网站应急机制,明确应急责任人员和联系方式、使用的资源及存放位置,针对多种预想情况的处理方法,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最快地恢复网站的数据和服务。

第十五条  省局办公室按季度对省局网站维护情况进行考评通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省局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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