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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33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信委、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精神,决定阶段性降低困难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暂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小微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可比照个体工商户费率执行。 二、适用范围。截至2016年6月底,按规定在我省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企业),2015年或2016年上半年亏损或利润同比下降20%以上,在我省注册经营且符合工业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范围,经营暂时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 三、申报审核程序。企业自行申报,各市经信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的困难小微企业名单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6年12月底前报省经信委,同时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备案后,由各市组织实施。
附件:1.安徽省困难小微企业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请表(略) 2.安徽省困难小微企业汇总表(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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