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咨询主题: | 单位为员工租房是否扣缴个税 | 点击次数: | 咨询人: | 张菲 | 咨询时间: | 2017-05-12 13:48:49 | 咨询内容: | 因公司宿舍不足,为解决员工的住宿问题,方便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公司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以公司的名义租赁了部分房屋作为宿舍提供给无房员工居住,租赁费发票均开具给公司,并由公司负担租金。2004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就上述问题答复“单位给职工租房取得正式发票列入成本费用支出,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取得正式发票的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职工个人未取得收入所得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青岛市地税局《青地税二函(2014)2号文件2013年度所得税问题回答》中明确答复“为便于生产经营,单位为员工租房居住,对员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照上述精神,请问我公司租房给职工居住支付的租金是否可以不用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 解答内容: |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目前仅外籍人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中国国籍员工取得的上述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部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7-05-12 14:23 |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 | bug |
|